(2014)新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杨某某,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在新邵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成林代理审判员 刘文艳人民陪审员 周玉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李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