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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永铭与张雄伟、陈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铭,张雄伟,陈雅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947号原告吴永铭,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张雄伟,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陈雅红,女,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铭与被告张雄伟、陈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价值26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邵伟民提供其名下位于厦门市开元区(现思明区)天湖路12号401室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雄伟、陈雅红银行存款2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邵伟民名下位于厦门市开元区(现思明区)天湖路12号401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家财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