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德兵与无锡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陈德兵。委托代理人张鹏,江苏政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二泉中路60号。法定代表人许斌,总经理。被告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南侧大卖场西侧都士广场15层。法定代表人陈锦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玉,男,1987年6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凤娇,女,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兵与被告无锡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兵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陈德兵负担。审 判 长 康 琳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