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0006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农民,住临泉县。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年2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效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自2010年开始在阜南县会龙乡会龙街上开办诊所从事诊疗活动。2010年3月24日、2011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因非法行医,先后两次受到阜南县卫生局行政处罚。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再次因非法行医受到阜南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以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三次仍继续从事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医师资格证,至2010年以来,在阜南县会龙乡会龙街上开办诊所从事诊疗活动。为此,阜南县卫生局分别于2010年3月24日、2011年4月24日、2013年5月13日对其行政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被处罚后仍继续非法开办诊所至案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安徽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户籍证明、临泉县吕寨镇夏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王某乙、王某丙、李朝林证言、被告人王某甲供述、阜南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吻合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获取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从事诊疗活动,多次被行政机关处罚后仍从事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行医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未缴纳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完毕。)二、对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颍南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俊杰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