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民终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再麒与新昌鹤群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昌鹤群大酒店有限公司,王再麒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鹤群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江滨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赵治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亚东、张国汀,新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再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江,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昌鹤群大酒店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4)绍嵊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经查明,上诉人新昌鹤群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