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铁中法立民终字���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日照丰泰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丰泰运输有限公司,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铁中法立民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丰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法定代表人:闫丰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兆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房晓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勇、颜婵娟,、助理律师。上诉人日照丰泰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丰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美亚保险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3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1、认定事实错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来确定管辖,本案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既不是公路运输,也非保险合同纠纷,且并未是发生在广州市内的纠纷,而是陆海联运运输。被保险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而非保险合同纠纷,且交通事故发生在山东省临沂市。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美亚保险分公司答辩称:1、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利自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故保险人行使的是原属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据此提起代位求偿诉讼时,应按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2、本案上诉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第八项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诚意协商解决,以保证运输任��顺利进行,如协商未果的可于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而甲方所在地即被保险人所在地为广州市,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广州市辖区法院。3、。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在广州市内发生的涉及公路运输保险合同纠纷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经审查,2013年1月,广州市洋航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洋航物流)与丰泰公司签订了编号为RZFTYH10041《集装箱运输协议》,由丰泰公司承运洋航物流的货物。洋航物流为其货物向美亚保险分公司投保了运输险。后洋航物流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美亚保险分公司为此向洋航物流支付了保险赔偿金。美亚保险分公司赔偿后��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向丰泰公司进行追偿。另查,该协议第八条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诚意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的可于甲方(洋航物流)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第三者承运的被保险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货损,造成保险事故,美亚保险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美亚保险分���司现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起诉第三者,本案应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上述被保险人洋航物流与第三者丰泰公司双方签订的《集装箱运输协议》第八条,约定了如协商未果的可于甲方(洋航物流)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的条款。该协议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条款。洋航物流所在地在广州市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粤高法(2013)360号)第一条:“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第二项第一目规定:“公路运输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美亚���险分公司的答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丰泰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城审判员 吴 云审判员 林穗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鸣附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