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穆文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643号罪犯穆文,男,64岁(195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6日作出(2006)密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穆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6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30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5月24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17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对罪犯穆文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穆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6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穆文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穆文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穆文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穆文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穆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穆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