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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曾昌强与被告重庆缙云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昌强,被告重庆缙云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昌强。委托代理人:谢鸿宇,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重庆缙云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贤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伟华,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元梅。上诉人曾昌强与被上诉人重庆缙云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碚法民初字第02592号民事判决书,曾昌强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曾昌强于2015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昌强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昌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曾昌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敬审 判 员  赖生友代理审判员  陈洁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阎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