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九台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行初字第1号原告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兴志,总经理被告九台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XX,局长原告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丽颖审 判 员 范显玖代理审判员 崔大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齐艳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