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无锡惠山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与张少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无锡惠山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张少宝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无锡惠山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花园街9号。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无锡惠山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薇(受无锡惠山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少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惠山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山万达公司)与被告张少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惠山万达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惠山万达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少宝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山万达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惠山万达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