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孙培富与黄文槐、项金建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富,黄文槐,项金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孙培富。被告黄文槐。被告项金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云梦街特1号。法定代表人林荣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兰(特别授权代理)。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孙培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培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培富负担。审 判 长 曾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静萍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