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申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天津洋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浑源县亿兆选煤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天津洋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浑源县亿兆选煤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申字第00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天津洋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8号B座1202室。法定代表人:杨学栋,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小未,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晓慧,天津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浑源县亿兆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沙圪坨镇照壁村北。法定代表人:海金龙,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天津洋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浑源县亿兆选煤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滨功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天津洋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天津洋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洋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晶审判员 高荫旗审判员 褚 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一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