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明绍与魏光鑫、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70号原告陈明绍,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南平市人,职员,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魏光鑫,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农民,住永泰县。被告金英,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农民,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绍诉被告魏光鑫、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绍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陈淑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薛裕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