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崔玉双与陈勇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崔玉双,女,生于1977年5月4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陈勇,男,生于1975年4月9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玉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勇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闻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