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福安市永乐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名旺、郭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安市永乐投资有限公司,李名旺,郭碧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福安市永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阳头街道阳上步云亭三弄20号。法定代表人朱斌,经理。委托代理人缪禹、陈永斌,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名旺,男,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郭碧梅,女,汉族,1959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安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安市永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名旺、郭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