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严洪强与何长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洪强,何长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481-1号原告:严洪强,男。委托代理人:崔永康,莒县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何长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洪强与被告何长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洪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长贵所有的位于莒县小店镇万子村何长贵养殖基地的猪舍50间、二层楼房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严洪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何长贵所有的位于莒县小店镇万子村何长贵养殖基地的猪舍50间、二层楼房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荣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