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王某等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A。被告人王某B。被告人季某某。被告人叶某某A。辩护人陈某。被告人叶某某B。被告人叶某某C。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A、王某B、季某某、叶某某A、叶某某B、叶某某C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A及其辩护人陈某、被告人王某A、王某B、季某某、叶某某B、叶某某C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A、王某B、季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佘北公路金樽KTV门口等车时,王某A因琐事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随后王某B、季某某上前一并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叶某某A上前劝架时,亦被王某A、王某B、季某某殴打。后叶某某A返回金樽KTV包房,纠集被告人叶某某B、叶某某C各持啤酒瓶与王某A、王某B、季某某互殴。经鉴定,王某A、季某某、叶某某A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王某A、王某B、叶某某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叶某某B、叶某某C于2014年11月6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A、王某B、季某某、叶某某A、叶某某B、叶某某C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六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笔录,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六被告人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A、王某B、季某某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被告人叶某某A、叶某某B、叶某某C聚众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均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王某A、王某B、叶某某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叶某某B、叶某某C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A、王某B、季某某、叶某某A、叶某某B、叶某某C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王某A、王某B、叶某某A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季某某、叶某某B、叶某某C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叶某某A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属初犯、偶犯为由,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B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叶某某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叶某某B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叶某某C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诫勉语:王某A、王某B、季某某、叶某某A、叶某某B、叶某某C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姚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