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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安民初字第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何高明与张映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高明,张映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安民初字第0874号原告何高明。委托代理人陈寿年,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高明与被告张映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高明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张映明与何高明协商一致并将工资支付给何高明,现何高明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何高明负担。审判员  胡益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贤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