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马延海诉河南万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延海,河南万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17号原告马延海,男,42岁。被告河南万辉置业有限公司。原告马延海诉被告河南万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绿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延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万辉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所有购房费用及购房款。根据合同要求,被告应在交房后270日内将房产证办好交给业主,但由于被告的原因,房产证至今未能办理。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南路158号1座东1单元1层西户13号房产的过户手续。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南路158号1幢东1单元1层西户13号的住宅一套,面积142.68平方米,每平方米2066元,总金额294777元。合同内容还包括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期限等,并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7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该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现双方已分别履行了付款及交房义务,但因房屋产权证至今未能办理,故引起争诉。另查明:涉案房屋位于被告开发的时代骏庭居民小区,该小区坐落位置为管城回族区城东南路西航海路南,与城东南路158号系同一地址。相关合同备案信息显示的涉案房屋坐落为管城回族区城东南路西航海路南1号楼东1单元1层西户。诉讼中,原告表示其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买受被告开发的商品房,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万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马延海办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南路西航海路南1号楼东1单元1层西户房屋的所有权权属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由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相关费用依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延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不交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审判员 杨绿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