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一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荣新与铜陵市政大构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新,铜陵市政大构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狮民一初字第00251号原告:赵荣新,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委托代理人:刘斌,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谈春明,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政大构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夏少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何军,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荣新诉被告铜陵市政大构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政大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9月12日为鉴定期间,2014年10月30日至11月29日为调解期间,均不计入审限。原告赵荣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斌、被告政大公司委托代理人吴何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荣新诉称:2012年6月22日下午4时许,赵荣新将修理好的一台电动机送到政大公司后,政大公司生产部主任查森让赵荣新查看一下另一台搅拌机发动机发热的情况。赵荣新在检查过程中,配料斗突然上升,致赵荣新受伤。现要求政大公司赔偿医疗费240110.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2.5元、交通费8321元、护理费33213.75元、营养费6710元、误工费90138.75元、躺椅费70元、残疾赔偿金2773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鉴定费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18677.25元,合计1222611.5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政大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赵荣新在政大公司受伤是事实,赵荣新受伤是由于政大公司工作人员根据赵荣新指示进行配合工作时操作不当导致,且根据赵荣新陈述的事实,赵荣新受伤是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受伤,赵荣新本身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赵荣新部分诉讼请求过高,部分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根据赵荣新与政大公司过错情况及赵荣新各项实际损失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赵荣新与妻子王裕群共同经营铜陵市赵荣兴电动工具经营部,该经营部与政大公司有维修电动机的业务往来。2012年6月22日下午4时许,赵荣新将修理好的一台电动机送到政大���司后,政大公司生产部主任查森让赵荣新查看一下另一台搅拌机发动机发热的情况。赵荣新在检查过程中,配料斗突然上升,将赵荣新的右手臂和胸部挤压,造成赵荣新1、失血性休克;2、右侧肋骨骨折伴血气胸;3、右肺挫伤;4、右锁骨骨折;5、右肩胛骨折;6、右桡骨骨折;7、右尺骨茎突骨折;8、右侧肱肌中断粉碎性骨折;9、右上肢大面积软组织挫裂伤;10、胸腹壁皮肤挫裂伤;11、右上肢神经损伤,入铜陵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后,转入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5天、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上海开元骨科医院住院治疗97天,共花费医疗费404309.66元(其中赵荣新自行支付40110.31元)。2014年1月20日,经安徽铜都司法鉴定所鉴定,赵荣新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2014年5月19日,政大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赵荣新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重新鉴��,2014年8月30日,安徽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赵荣新伤残等级为五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另查明,赵荣新因伤误工天数为193天。赵荣新赡养人为父亲赵伯清(1953年5月3日出生)、母亲王友兰(1953年9月15日出生),婚生女赵某某(2005年12月24日出生)抚养人为赵荣新与王裕群。上述事实,有赵荣新提供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企业公司信息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江苏省海门市正余派出所证明各壹份、铜陵市人民医院病案、住院医药费收据、诊断证明书和护理人身份证及护理费收条、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出院小结、病人费用小项统计、住院医药费收据、门诊医药费收据及包车费收据、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出院小结、住院医药费收据、上海开元���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出院证、医嘱单、诊断证明书、住院医药费发票及汽车客票、华山医院门诊医疗费清单、肌电图报告单、铜陵市政大构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尹菊证明、说明及收条、司法鉴定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书、后续医疗费用评估鉴定,证明后续医疗费用评估鉴定、中联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原告父母所在村委会证明、事故现场照片,安徽博爱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经举证、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赵荣新在完成与政大公司修理合同工作中受到伤害,政大公司作为侵权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赵荣新要求赔偿医疗费40110.31元,赵荣新提供的医疗费票据金额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赵荣新要求赔偿已发生的营养费3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2.50元和躺椅费70元的���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政大公司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赵荣新要求赔偿住院期间护理费15663.75元,其中赵荣新在铜陵市人民医院的护理费3720元,政大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赵荣新未提供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以及2013年4月21日至2013年4月28日在上海开元骨科医院住院期间的护理证明,因此,对赵荣新在上述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赵荣新其他在上海开元骨科医院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根据赵荣新提供医疗机构证明证实实际护理人数,本院根据赵荣新的伤情,结合本地审判实践,确定赵荣新的护理人数为1人,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赵荣新要求按照每人每日97.50元计算护理费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护理期限为住院天数92天,故认定赵荣新住院期间护理费为8970元(97.50���/天×92天×1人=8970元)。因赵荣新伤残等级被重新鉴定为五级,因此,认定赵荣新残疾赔偿金为23114元×20年×60%=277368元,故赵荣新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27736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赵荣新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518677.25元,因赵荣新经安徽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此,政大公司应赔偿赵荣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7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所以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应超过安徽省2013年度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即16285元。赵荣新主张的女儿赵某某(被扶养年限为11年)、父亲赵伯清(被扶养年限为20年)、母亲王友兰(被扶养年限为20年)的扶养年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因赵荣新女儿赵某某未成年,与赵荣新夫妇在城镇共同居住生活,父亲赵伯清、母亲王友兰在江苏农村生活,现由赵荣新赡养,故赵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分别计算即为16285元/年×11年×70%÷2人=62697.25元,父亲赵伯清、母亲王友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父亲赵伯清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607元/年×20年×70%=134498元,母亲王友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9607元/年×20年×70%=13449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因此,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安徽省2013年度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即16285元,由于,赵某某、赵伯清��王友兰前11年每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为19149.55元,已超过安徽省2013年度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因此,三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6285元/年×11年+(9607元/年×9年×70%+9607元/年×9年×70%)=300183.2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上述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赵荣新要求赔偿交通费6521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本地审判实践,认定交通费为3987元(10元/天×155.5天+2432元=3987元)。赵荣新的意外受伤,给赵荣新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应予以抚慰,根据赵荣新的伤残等级结合本地审判实践,赵荣新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赵荣新要求赔偿鉴定费3000元,因赵荣新伤残等级经重新鉴定发生变更,故赵荣新鉴定费用由赵荣新自行负担。赵荣新主张误工费90090元,政大公司对赵荣新每日误工费按照97.50元计算误工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赵荣新提供的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书,确定赵荣新的实际误工时间为193天,因此,认定赵荣新误工费为97.5元/日×193天=18817.50元。对于赵荣新主张的二次手术费200000元、二次手术护理费17550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交通费1800元、误工费35587.50元,因上述费用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赵荣新可在上述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赵荣新经济损失:医疗费40110.31元、误工费18817.50元、护理费8970元、营养费3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2.50元、躺椅费70元、交通费3987元、残疾赔偿金57755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共计694918.51元。因赵荣新在工作中未尽注意义务,依法应减轻政大公司的赔偿责任,减轻的比例为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铜陵市政大构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赵荣新医疗费36099.28元、误工费16935.75元、护理费8073元、营养费27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72.25元、躺椅费63元、交通费3588.30元、残疾赔偿金519796.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6000元,共计625426.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赵荣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5803元,原告赵荣新负担5749���,被告铜陵市政大构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能代理审判员 董彦峰人民陪审员 高祥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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