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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二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明恩与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四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恩,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四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050号原告:王明恩,男,汉族,1963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代理人:段琼,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50680-6。法定代表人:郑怀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磊,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四坤,男,汉族,1967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恩诉被告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四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和解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明恩负担。审判员  沈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