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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涂可华与李灵博,段宽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可华,李灵博,段宽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涂可华,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灵博,男。委托代理人张红波,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段宽喜,男。上诉人涂可华为与被上诉人李灵博,原审被告段宽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涂可华于2015年2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涂可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涂可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823元,减半收取8911.5元,由上诉人涂可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琦审判员 张 玮审判员 张攀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