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7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罗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审 判 员 王小丽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