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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1776号原告:张某,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朝阳一街**栋*单元*层*号。身份证号码:2103041971********。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桃源社区四隆花园委***栋*单元**层。身份证号码:2103111970********。原告张某因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8月17日登记结婚,无子女。婚后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口角,十余年来,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近一年来,双方感情逐渐淡漠,并已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双方共同承担,被告名下住房公积金共同分配。被告未到庭,庭前提交答辩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8月17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庭前提交答辩状表示不同意离婚。又查,原告张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人谷安颖名下房产作为担保,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冻结被告刘某某名下住房公积金66700元。原告交纳保全费用687元。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1份、房产证1份、住房公积金明细1份;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关于原告提供的保证书1份,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与否应以感情为基础,判决离婚应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无子女,共同生活中虽时有口角,均因家庭琐事所致。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应本着尊重婚姻、维护家庭稳定的原则,相互沟通、互谅互让。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保全费687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刁婷婷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人民陪审员  董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