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城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佩善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张佩善,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斌,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超,居民。原告张佩善与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于2015年2月1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佩善诉称,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3年1月4日经结算被告还欠原告38480元,由被告书写还款计划书给原告持有,并承诺该款应予2013年年底前还清,如逾期,自2012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2.4%支付利息。到期后被告经索要仍未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848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费用。被告王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超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3年1月4日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一份,载明:被告借原告现金38480元,定于2013年1月30日前归还5000元,2013年6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2013年9月16日前归还10000元,剩余借款于2013年年底全部还清,如逾期还不清或不还,愿按月利息2.4%,自2012年6月6日起加付利息。原告以被告到期未能还款为由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自愿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条、还款保证书及原告代理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超向原告张佩善借款38480元,有借条及还款保证书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还款保证书约定的利率过高,原告自愿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王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848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佩善支付借款本金384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被告王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路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海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