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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商)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巩子龙与靖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子龙,靖长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商)初字第915号原告巩子龙,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靖长安,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高鸽,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巩子龙与被告靖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李二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子龙、被告靖长安的委托代理人王高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巩���龙起诉称:2012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5万元,约定2012年12月28日前还清。2012年12月19日当天原告将6.5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绝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12万元(6.5万元×6%×2×4);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靖长安答辩称:我方不同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被告对2012年12月19日原告提交的借条真实性认可,但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存在。2012年12月19日,也就是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的当天,实际上是被告从原告处借钱,为了赌博,该借条是后补的,借条的时间是出具借条的真实时间,但不是赌博借钱的时间,具体赌博借钱是哪一天记不清楚了,应该是出具借条的前3、4天的样子。第二,我方不同意支付利息,我国合同法明确约定如果借���期限内,没有约定利息的话,视为不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9日,靖长安给巩子龙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靖长安借巩子龙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至2012年12月28日前还清。靖长安在该借条借款人处签字确认。诉讼中,巩子龙明确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靖长安给付巩子龙借款6.5万元并支付利息3.12万元(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6.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的四倍计算,计算2013年、2014年共两年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释明后,巩子龙坚持称要求靖长安从2012年12月19日开始支付涉诉借款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同时仍坚持诉讼请求,即要求靖长安返还借款6.5万元及利息3.12万元。诉讼中,靖长安申请证人王×出庭作证。王×称:1.出具2012年12月19日借条时,王×不在场。2.靖长安因为玩牌曾经向巩子龙借过钱,至于一共借了多少���,王×不清楚。诉讼中,靖长安称只从巩子龙处借款三、四万元,且借钱的目的是用于玩牌。至于具体从巩子龙处借了多少钱,靖长安称记不清了。上述事实,有原告巩子龙提交的借条,王×的证人证言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巩子龙与靖长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靖长安称其只从巩子龙处借款三、四万元,但称具体是多少钱其记不清了,且针对该陈述,靖长安没有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靖长安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巩子龙要求靖长安返还借款6.5万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对利息支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贷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应当自合同到期之日的次日起,参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向贷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经本院释明后,巩子龙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但同时又要求靖长安从2012年12月19日开始支付涉诉借款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2年12月19日的借条中明确载明“至2012年12月28日前还清”,故可视为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结合本案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对利息部分酌情调整为从2012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靖长安返还所借原告巩子龙款六万五千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六万五千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原告巩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靖长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零三元,由原告巩子龙负担三百九十元(已交纳),由被告靖长安负担七百一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二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聂佳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