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徐伟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伟球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594号罪犯徐伟球,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伟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徐伟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伟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2次;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该犯罚金一万元已全部缴纳。博罗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报告书同意其假释。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伟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伟球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