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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广利州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邓世祥申请执行尹建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广利州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邓世祥,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27日,系广元市利州区广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尹建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8日,重庆市大足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本院(2010)广利州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尹建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尹建平价值335645.00元(赔偿款、租金、违约金216907.58元、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11015.42元、诉讼费4500.00元、执行费3222.00元)的财产,或提取、提留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冻结、扣划其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