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徐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徐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0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全根。委托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平。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徐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电信费用人民币524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4.44元。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周莉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士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被告系原告的电信用户,涉诉移动电话号码为XXXXX****XX,自2011年1月9日起至2013年5月止,被告未支付上述号码的电信服务费用。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信费524元;二、被告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94.44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徐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子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