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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迎春与周文远、张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788号原告刘迎春,无业。委托代理人孙兵,任丘市火车站职工。被告周文远,任丘市新华中学九年级学生。法定代理人周建民。被告张驿林,任丘市新华中学九年级学生。法定代理人刘玉凤,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迎春诉被告周文远、张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迎春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迎春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迎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迎春负担。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