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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二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辛维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维祯,封玉发,孔凡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二初字第00056号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新慧,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辛维祯,男。被告封玉发,男。被告孔凡喜,男。本院在审理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辛维祯、封玉发、孔凡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九百二十元(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缓交),由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祥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