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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浙江卓越金城塑机有限公司与方健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卓越金城塑机有限公司,方健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34号原告:浙江卓越金城塑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泽。委托代理人:肖琳。被告:方健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卓越金城塑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健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卓越金城塑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卓越金城塑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卓越金城塑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470.5元,由原告浙江卓越金城塑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艳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骆苏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