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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潘新洲、徐秀峰与徐秀峰、柳水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新洲,徐秀峰,柳水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709号原告:潘新洲。委托代理人:廖泉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秀峰。委托代理人:孙博,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靖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水菁。委托代理人:孙博,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新洲与被告徐秀峰、柳水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新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新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新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原告潘新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