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滨民初字第0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康冬梅诉苏均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冬梅,苏均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滨民初字第02068号原告康冬梅。委托代理人谢国胜,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均利(曾用名苏智锋)。委托代理人战筠厚,宝鸡市渭滨区桥南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冬梅与被告苏均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冬梅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冬梅承担。审 判 长 张 媛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人民陪审员 庞荣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党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