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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国忠与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忠,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忠,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住滁州市来安县。被执行人: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花园东路566号,组织机构代码15266102-7。法定代表人:黄在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69年3月6日,住滁州市来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10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