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法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伊春市东方典当有限公司与韩义民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市东方典当有限公司,韩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东方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利伟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韩义民,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铁力市工商银行职工。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东方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义民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伊民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东方典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韩义民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伊民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