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民二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秀格与王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格,王世伟,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外民二初字第905号原告王秀格,1970年2月27日出生(份证号码×××),个体经营者,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王继辰,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伟,1972年6月1日出生(份证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163号金源花园D栋1-5层9号门市。负责人矫立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潮刚。原告王秀格与被告王世伟、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城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王秀格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永城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潮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世伟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日15是20分许,原告司机驾驶原告所属的×××的小型越野客车在东化工路86路边停放时,被告王世伟驾驶×××号金杯货车在化工路由北向南行驶时,没有保持车速导致车辆侧滑而被撞坏,经交警部门鉴定,被告王世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车辆损失经鉴定评估为18591元,此次的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租车费2000元,原告与被告王世伟协商此事,但是被告拒绝给付,原告诉至法院。原告要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车辆修理费18591元、拖车费230元、停车费450元,合计19271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世伟未出庭,未答辩。被告永城保险公司辩称,被告永城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2000元已经给付王世伟,该案的损失应全部由被告王世伟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被告王世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证据二、鉴定结论书。证明原告的车辆损失经鉴定评估为18591元。证据三、拖车费票据。证明原告花费拖车费230元。证据四、停车费票据。证明原告花费停车费450元。被告王世伟未出庭,未举证。被告永城保险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付款凭证。证明被告永城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已经给付被告王世伟2000元。庭审中,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被告永城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永城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通过对上述证据的质证与分析,合议庭认证如下:原告及被告永城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故予以采信。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1日15时20分许,被告王世伟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在香坊区化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化工路86号,因冰雪路面,被告王世伟驾驶车辆时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导致车辆侧滑与停在路边的×××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坊大队作出的哈公交认字(2013)第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世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于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已经支付被告王世伟2000元。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王世伟违规驾驶机动车,与原告王秀格的车辆相撞,造成原告王秀格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已经支付被告王世伟2000元,不再负有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世伟给付原告王秀格车辆修理费、拖车费、停车费19271元;二、驳回原告王秀格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世伟承担,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世伟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同给付原告王秀格。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旭代理审判员 盖雪莲人民陪审员 冯丽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紫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