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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一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袁益姑诉郑能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益姑,郑能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一初字第1365号原告袁益姑,女,194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上升,隆回金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贺日良,隆回金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能金,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丽琴,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益姑诉被告郑能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益姑负担。审判员  邓苏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