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20
案件名称
赵会朝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会朝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刑初字第00135号自诉人王某,男,汉族,1977年7月23日出生,个体,住保定市安国市。被告人赵会朝,男,汉族,1985年1月27日出生,无业,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赵会朝犯侵占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王某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