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国德与张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德,张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德,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张洪涛,男,���年,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国德与张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滨民三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亭审判员 吴洪申审判员 唐好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