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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国德与张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德,张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德,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张洪涛,男,���年,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国德与张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滨民三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亭审判员  吴洪申审判员  唐好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