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黄辉与杨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辉,杨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黄辉,1986年12月生。被执行人杨翠丽,女,1975年9月生。申请执行人黄辉与被执行人杨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元民一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由杨翠丽于2014年11月6日偿还欠款12000元。申请执行人黄辉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翠丽给付欠款1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翠丽于2015年2月11日履行了本案标的12000元、诉讼费51.50元、执行费8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江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369号民调解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相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