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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小瑶与太和县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太执字第00004号太和县中正房地产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王小瑶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3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