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坛民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新民、杨静与俞小平、杨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民,杨静,俞小平,杨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民初字第2370号原告刘新民。原告杨静。被告俞小平。被告杨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民、杨静诉被告俞小平、杨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民、杨静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民、杨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新民、杨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1060元,由原告刘新民、杨静负担。审 判 长 蔡闻世代理审判员 高妍彦人民陪审员 袁 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陈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