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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坛民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新民、杨静与俞小平、杨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民,杨静,俞小平,杨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民初字第2370号原告刘新民。原告杨静。被告俞小平。被告杨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民、杨静诉被告俞小平、杨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民、杨静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民、杨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新民、杨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1060元,由原告刘新民、杨静负担。审 判 长  蔡闻世代理审判员  高妍彦人民陪审员  袁 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陈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