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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执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新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永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科审判员  秦 强审判员  刘小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雪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