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二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郭秉武与韩凤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秉武,韩凤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187号原告:郭秉武。委托代理人:张贤,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凤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秉武与被告韩凤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王爱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彦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