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名称
棍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棍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129号原告棍某,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瑞丽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石某,男,1987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棍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棍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棍某负担。审判员 桂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