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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新民初字第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左莉莉与李延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莉莉,李延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080号原告左莉莉。被告李延洲。委托代理人潘成林(系被告李延洲的姨兄弟),男,汉族,1973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左莉莉诉被告李延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莉莉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莉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莉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左莉莉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琍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