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段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虞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少华、段某犯盗窃罪,并建议对被告人杨少华、段某均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杨少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本院裁定对其中止审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跃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段某伙同他人采用攀爬围墙的方式进入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董村朱某家中,窃得被害人朱某放于门台上的人民币80余元。2、2013年8月1日晚上,被告人杨少华、段某经事先商谋,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何某停放于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梦澜网吧门口无法估价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3、2014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少华、段某经事先商谋,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顾某放于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华府易捷网吧一楼房间内的无法估价的桌子1张。综上,被告人段某共盗窃作案3次。被告人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段某已退还给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00元。同案犯杨少华盗窃所得桌子一张经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扣押后已发还给被害人顾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段某供述,同案犯杨少华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朱某、唐某、顾某、何某陈述,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盗窃所得部分赃款赃物已退还或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段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雪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兰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