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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240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延平区。委托代理人蔡坤荣,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甲,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关于张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继承人王桂莲名下在银行均有存款,且在继承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已采取保全措施。而本案系继承纠纷案件,应当将被继承人王桂莲名下的财产用于继承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继承人王桂莲名下归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共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82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林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