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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爱康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爱康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13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爱康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黎刚。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康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被告爱康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上海市闸北区,并不在闵行区管辖区域,且原告无证据证明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闵行区,故本院不享有案件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原名为上海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原告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其注册地为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室,属我院管辖,原告据此诉至本院,并无不当。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其主要办事机构在闸北区,但并未提供相关依据,本院难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爱康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爱康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